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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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履行职务时致伤获工伤赔偿后可再向该同事要求赔偿吗?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611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某中学安排教员篮球队员乘坐队员A的私家车前往其他中学参加比赛,车辆报销100元汽油费用,途中与B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队员C受伤,学校与C签订工伤待遇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后,C起诉要求A及B赔偿,C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B赔偿而A不需赔偿

【案件关注焦点】

C参加学校组织活动在履行职务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除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予以处理之外,受害人还可以向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两次赔偿。但学校向A支付100元汽油费,学校与A之间具有明显的工作上服从性,A驾驶车辆并运送其他队员的行为属于单位安排的职务行为,A不属于单位以外的第三人,C不可再向A主张权利。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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