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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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降价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846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A驾驶车辆与原告装有商品车的车辆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侧翻,车内装载的商品车损坏致使商品车贬值,原告要求A车承保公司支付商品车贬值金额。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支付商品车贬值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财产一般是指有金钱价值、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受损商品车属于原告公司财产,该商品车还在发往销售地途中,主要属性是“用于交换”,还没完成交换的手续,故不能成为“第三者财产”。因保险公司对此格式条款的含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A做了明确的解释,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条款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理解。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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