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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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主张权利前,新增被扶养人之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518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2011年3月原告遭遇交通事故,2012年5月原告儿子出生,2013年7月原告被评定为伤残10级,因与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提出其新生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未支持原告新生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交通事故发生于原告新生儿出生之前,并非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被抚养人,该被抚养人生活费并非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必然损失。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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