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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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伤残鉴定的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如何调整?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672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原告在2011年遭遇交通事故,2011年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后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并于2013年再次做伤残鉴定,综合赔偿指数为40%,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全部责任(参与度系数值为90%-100%)。二次伤残鉴定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结果】

1.伤残赔偿金重新计算,但扣除2011年已经赔付部分;

2.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给予一定的支持;

3.误工费不予支持

 【案件关注焦点】

 原告的伤残等级加深,所以伤残赔偿金应有所调整,因2011年已经按照20%的赔偿指数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如果本次按照40%再计算二十年的,则有重复计算的部分,应将该部分扣除。原告再次进行手术且残疾程度显著加深,必然造成更大的精神痛苦,酌情支持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合理。由于第一次鉴定时已经将定残日之后的误工因素考虑在内,予以赔偿,所以对原告的再次误工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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