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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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对未付挂靠费肇事车辆要承担连带责任吗?东莞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807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肇事车辆A挂靠在公司B,后A车与C车发生碰撞,A车负事故全部责任。C起诉要求B连带赔偿,但B提出A从未交付挂靠费为由辩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C的诉讼请求,判决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关注焦点】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只要能确定存在“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关系,不管有无挂靠合同,也不管有偿与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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