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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竟成为诈骗团伙的一员,谨防利用“中奖”、“收藏品”等套路

发布者:侯献露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9日 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在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案件中,许多刚毕业大学生基于就业压力,以网络招聘的方式来公司上班、只拿较低的工资,最终涉嫌犯罪的情形。因电信诈骗多为共同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加区分地将这些从事底层劳动、只拿较低工资通过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大学生进行了刑拘、逮捕、起诉和判决的问题。有众多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判决为有期徒刑。社会反响强烈,社会效果不好。


虽然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犯罪行为,但大部分犯罪所得均被案件的策划者、指使者占有。针对这些策划者、指使者应当依法从重打击,充分体现对电信诈骗类犯罪的惩治决心。初出校园的大学生,辨别能力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个人仅拿较低底薪(有的有少量提成),其对所从事的行为涉嫌犯罪不明知,仅当成一份工作,甚至有的人刚入职或从事几个月即离职,工作时间较短。此类通过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大学生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以区分。对这些大学生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不认为是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从刑罚的社会效果来看,对这些大学生判处刑罚,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若一律判处刑罚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例如: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刑拘、逮捕、判处监禁刑容易出现交叉感染;犯罪记录跟随终身,被告人多较为年轻,更多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影响其日后升学、就业;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被判处刑罚使得其家庭贫困情况更为雪上加霜,不利于社会稳定;有的被告人是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其家人举全家之力供应,本来可以成为农村家庭脱贫的希望,在被判处刑罚后使得整个家庭寄予的希望破灭。

诈骗犯罪为财产犯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就可以修复社会关系,责令具结悔过也可以使其认识到错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电信诈骗等案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不判处刑罚、不适用羁押措施指导意见》,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处理大学生正规求职却误入犯罪团伙的案件,要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社会上“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犯罪公司,保证大学生健康良好的就业环境。


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谢XX表示,在处理大学生误入诈骗团伙相关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侯献露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