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是佛山**花园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原告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月止承包被告陈某施工队项目中的木工项目,该工程陈*权施工队应得金额为2759564.7元,至原告起诉之日为止,被告陈某尚欠130000元。原告其后曾多次追讨,但被告仍拖延付款至今。原告迫于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希望追回工程款项。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与委托人核对工程款项数据,整理了相关票据与证据,梳理了相关思路,向法院提出诉讼。我方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法院采信我方证据,判决被告偿还我13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陈*权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3686513.69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被告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争议焦点
1、原告请求返还款项的数额问题;
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四、律师点评
当工程款涉及金额较大、票据材料较多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可留下影像等证据。若遇上拖欠工程款,要及时保护自身的权益,可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