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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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作者:杨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聚众斗殴罪

     近日,去看守所会见了一名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关于聚众斗殴罪,做如下简单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不单单指公开场所,是指无论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的犯罪活动,均视为公共秩序。   

本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本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关于多次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实施聚众斗殴3次以上。

   关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指参加斗殴人数在10人以上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持续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能够达到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持械指在斗殴中携带或使用器具、棍棒等。如果一方持械另一方未持械,未持械方不按此认定。


杨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在金融行业及房交所工作多年,熟悉二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