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腾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4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内29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按照2.5个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至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止,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两年十一个月。
2017年8月15日上诉人在发货过程中,被上诉人与车间主任发生矛盾,将叉车钥匙拿走,拒绝装车。
上诉人从其它车间另调叉车装货,被上诉人将其驾驶的叉车挡住工作通道,手持钢钎对上诉人车间副主任进行谩骂、威胁恐吓。以上事实已经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予以查明。在本案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对于双方发生矛盾,以及其用叉车堵塞工作通道,不让另一台叉车工作的事实均予认可。
被上诉人已经违反上诉人的工作制度,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某辩称:答辩人在2017年8月15日当天虽然与主管发生争执,但答辩人并没有谩骂、威胁恐吓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工作纪律及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的一审起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95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9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判决:被告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五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602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阿拉善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