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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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屋租赁纠纷中常见抗辩焦点

发布者:刘朋朋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1889人看过


随着2015年中央关于军队停止有偿服务通知的下发,全国各地开展了清退工作,虽然通知针对房产租赁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不同时间的约定,但总体上讲该清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同时清退部门面临着政策及审计的双重压力,导致大量涉军租赁纠纷涌入法院。区别于其他房产租赁合同纠纷,军产房屋租赁纠纷呈现出:合同格式基本相同、存在大量无效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赔偿数额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等特点。

军产对外租赁的相关约束来源于《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相关的租赁程序及合同模板进行了约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军产的对外租赁,因此基本上所有的军产房屋租赁纠纷所争议的合同都是同一的,诉讼中的抗辩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是否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查合同纠纷的基础,军产房屋租赁纠纷中主要有两个方面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1、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是否具备,即所租赁的房产是否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属于合同的法定无效条款;2、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具备,根据《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只有该合同经过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才生效。

其次,政策变更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应该无责解除往往属于双方争辩的焦点,在军队房地产租赁的格式合同中对于政策的变更进行了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可以肯定的是政策变更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由,至于是否属于政策法规的重大调整,笔者认为尚不构成,从合同解释上讲,该合同中约定的政策法规应该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所作出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军队内部规定;从合同约定上讲,停止有偿服务只是军队内部通知,不能上升到政策法规的高度;从履行能力上讲,该通知并未造成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不能作为与不可抗力并列的无法履行的事由。

再次,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在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过错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双方利益,如果合同无效,无论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还是未审批,都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租赁军产房屋还需向出租方办理租赁许可证,该许可证的办证义务同样属于出租方。至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则需要承租方从经营损失、装修损失等角度来举证或申请鉴定。

此外,军产房屋租赁纠纷中还存在着主体不适格、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远低于实际损失、黑白合同等问题,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整体把握、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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