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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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赵X、石家庄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朋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赵X、石家庄XX公司、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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