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所称的试听资料为杜xx在上海国际烘焙展的展会及xx公司办公室和生产车间录制的视频、xx公司的宣传画册、杜xx自己制造的产品照片,及根据上述视频、画册和照片制作的截图。同时,试听资料与销售合同、宣传资料中的产品信息一致,均指向被诉侵权产品YX-400油炸锅巴成型机。一审、二审法院均当庭对上述视频截图与涉案专利权利进行了对比。xx公司虽不认可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还主张原审法院未曾到其公司车间进行现场勘查,却认定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违背证据认定规则,但是直到本院再审审查期间,xx公司始终没有提供其公司使用产品的相关证据,且具体指出视听资料中何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视听资料存在伪造变造之处。由于其实际使用的证据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一、二审法院未予收集,未对其车间进行现场勘查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视频截图中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相关信息,结合xx公司宣传材料、销售合同、视频、展会时间等证据,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xx公司生产,且其基本的技术特征具有真实性并无不当。xx公司关于视听资料不具备真实性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