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去年5月,李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足不出户,每天赚450元”的招聘广告,便和对方取得联系。经对方“指点”,李某瞄准65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在集市上做起了“接码”行当。 “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防范意识较差,而且几乎都不是购物平台、短视频平台、交友平台的用户。”李某交代道。 就这样,李某先是给这些老人免费发放食用盐,再以“慈善机构会回访调查”为借口,要求老人提供手机号码,并把这些手机号发到各个群里,通过“上家”操作,老人手机上会收到注册平台短信验证码,李某再将该短信验证码发到群里,辅助“上家”完成注册。据李某交代,一个手机号最多能注册五个平台账号,注册一个平台可获佣金14元到30元不等。短短五个月,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 后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和财产状况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情况的信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轻则会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重则会身陷精准诈骗、身份冒用等迷局,卷入不必要的漩涡和陷阱。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一定要提高防骗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勿因贪图小便宜而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