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7日,韦某与张某经东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张1、张2、张3随张某生活,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韦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400元;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院审理
东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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