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如何合理安排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准保持现有的状态,不受影响,不打折扣?如何保障其子女或隔代子孙也能享受其创业红利,保有优越的生活条件,甚至于代代相传?在其传承的过程中避免纠纷,遗嘱+信托的方式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
案例
王女士现年六十一岁,现已退休,曾是国内大型企业高管。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名叫张玲,现为公司高管,生活优越,善于投资理财,奉行“不婚主义”,没有经济负担。儿子名叫张四,无稳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已婚,育有一女张小兰,尚未成年,经济负担较重。孙女张小兰聪明伶俐,王女士对其亦十分疼爱。王女士母亲,年事虽高,但比较健康,仍健在,没有经济来源,平时主要由王女士提供,并照料日常起居。王女士名下有房产两套,现金1500余万元,为避免日后发生意外,导致身后财产的继承纠纷,王女士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订立遗嘱,实现以下目的:
第一,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孙女,以供孙女今后出国读书深造,并支持其未来生活;
第二,为儿子张四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并保障其居有定所;
第三,女儿张玲工作繁忙,恐无暇照料王女士及其母亲,王女士希望张四在王女士身故后能照料王女士的母亲,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
第四,防止张四和孙女挥霍财产或未来张四可能婚姻变动导致财富流失。
经过沟通发现,王女士的诉求不仅仅是财产的简单继承,而是包括了隔代传承、长期资金保障、养老、医疗等多项风险防范的多重诉求。单凭几份遗嘱,恐怕无法满足王女士的需求。
分析
首先,如果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女,如遗嘱生效时孙女仍未成年,其继承的遗产将由其监护人张四或其妻代为管理,在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张四或其妻作为监护人擅自挪用、挥霍代为管理的财产,王女士的传承愿望将落空;
其次,王女士希望张四将来居有定所,如果直接指定名下房产由其继承,未来遗嘱生效时张四可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张四将房产出售用于日常花销或挥霍掉,张女士期望张四能居有其所的愿望终将落空;
此外,对于母亲的生活照料以及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虽然立遗嘱可以附义务,但如果义务人不履行,除非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否则通常也只能靠继承人的自觉履行。
因此,在律师的分析和引导下,为了更好的实现王女士的目的,律师建议王女士选择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实现上述规划目的。
遗嘱信托解决方案
第一步:为避免未来就遗嘱信托中涉及的财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在设立遗嘱信托前,王女士和配偶可提前就遗嘱信托中涉及的财产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等财产由王女士个人所有,抑或可以考虑由王女士和张先生订立共同遗嘱,共同做出财产安排。
第二步:王女士与女儿张玲事先协商,由王女士设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王女士身故后遗产由张玲作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信托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遗产,并指定张玲、张四、张小兰及王女士的母亲作为受益人。
第三步:届时张玲以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实现财产增值;并按照遗嘱内容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遗嘱信托指定张玲可每年从信托财产中领取10万元作为遗嘱信托管理费用。
第四步:就各受益人而言,遗嘱信托设置差异化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指定如下:遗嘱信托生效后,张四每年可向受托人张玲申请分配信托利益30万元,但前提是其必须妥善履行赡养王女士母亲的义务,赡养费用已信托财产承担,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向其分配信托利益;张小兰成年前,受托人根据张小兰的实际情况,以信托财产负担其各项实际支出,张小兰成年后,其每年可向受托人申请分配信托利益30万元,并为其提供包括教育基金、婚嫁及生育金、购房基金等多项基金,其可凭相关凭证向受托人申请分配;张玲作为受益人之一,可视情况领取信托利益,但其领取的信托利益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明确张四、张小兰和张玲获得的全部信托利益为其个人财产;此外,就王女士的母亲,约定受托人应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其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用等。
第五步:就房产的处置,指定在遗嘱生效时,王女士名下两套房产中的一套由受托人变现并以现金形式保管,另一套可由张四终生居住,但不得出售。
本案例中,通过上述遗嘱信托的安排,基本实现了王女士的财富规划目的。首先,遗嘱生效时,遗产先由具备较强财富管理能力的女儿张玲持有,并以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进行管理运用,有效避免了受益人挥霍财产风险和监护人代管财产的风险;其次,通过指定差异化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根据王女士生前所愿,为受益人张四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住所,为受益人张小兰提供了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学习、生活、工作不受影响,也为张玲预留了部分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并通过明确信托利益为受益人个人财产,防止了受益人婚姻变动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再次,为受益人张四提取信托利益设置了条件,敦促其照料王女士的母亲,避免其日后无人照料,同时指定王女士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信托财产承担,解决了其经济来源问题;此外,通过对房产的特殊安排,防止张四挥霍财产的同时保障其居有定所,解决了其基本生活问题。
总结
现代社会对自身财富的传承要求越来越多元化,以前单一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有一定的优势,但不能够有效的管理财富,不能有效的避免继承人或受赠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在附随义务中不能有效的监督义务人履行其义务。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的呈现,我们可以看到,遗嘱信托凭借“遗嘱+信托”的功能优势,可以切实地帮助客户实现遗嘱所不能实现的多元化财富管理的目的。并且,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生效和相关司法裁判的逐渐丰富,遗嘱信托业务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推动下,发展出更加成熟、理性的业务形式。届时,遗嘱+信托作为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必将成立财富管理市场的又一“利器”。
● END ●
律师简介:
知名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资深的销售背景,深耕于加工制造领域多年。熟悉公司法,处理过大量涉及公司的房地产,建设工程,融资租赁、债权债务、股权设计与激励、劳资纠纷等案件,对这些案件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和应对方法。
专长领域:
1、公司法、合同法
2、债权债务纠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
3、合同审核及起草,尽职调查、股权转让、股权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