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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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琪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1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被告:北京A公司

被告:北京B公司

被告:北京C公司

原告胡X1与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北京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偿还胡X1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支付胡X1借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7日,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为7500元);3.判令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支付胡X1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胡X1在北京XX公司处签订《合伙协议》,并投入本金15万元,约定年收益率为10%、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第二日开始返本付息,利息为7500元。上述合同中的基金具体指北京XX公司,均约定若期限届满后胡X1的本金及利息无法兑付时,则由北京XX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北京XX公司作为劣后有限合伙人以其拥有的基金财产向胡X1补足。本案中,虽然胡X1签订的《合伙协议》名为基金投资合同,但该合同、出资凭证和合伙人权益证书载明不论盈亏,胡X1均能于固定期限届满后取得其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这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符,且胡X1不参与任何有限合伙人公司义务及管理等事宜,不符合合伙投资关系。而不论盈亏均能保本并取得固定收益的情形,符合民间借贷贷款人享有固定收益的法律特征,故北京XX公司应该返还胡X1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A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6日,胡X1(乙方,优先有限合伙人)与北京XX公司(甲方、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本基金的平台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北京XX公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胡X1以现金出资15万元,并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缴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汇入指定的托管账户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所提供的POS机所对应的账户;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自其出资到达本基金托管账户或POS机所对应的账户当日即开始享受投资收益,每满六个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利润分配周期按照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平均分配一次,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届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投资本金和应付的当期收益将一次性返还至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同日,北京A公司(甲方,普通合伙人)、胡X1(乙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北京XX公司(丙方,见证人)签订《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合格投资人的问题,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低于100万元的投资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此协议;乙方以现金出资15万元加入丙方,乙方的预期年化收益为10%;本补充协议与合伙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甲乙签订本补充协议由丙方予以见证等。北京XX公司及北京XX公司给胡X1出具了《出资凭证和合伙人权益证书》,载明:胡X1投资款15万元已于2019年2月26日到达北京XX公司托管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POS机所对应的账户,并于到达当日开始计经营分红;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胡X1投资15万元,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10%,投资期为半年;具体收益分配为投资收益分配日为2019年2月26日到2019年8月27日期间每六个月的第2日,共1期,每期收益金额为7500元,投资期限届满于2019年8月27日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15万元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7500元,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在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若实际收益分配时间遇节假日将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等。

庭审中,胡X1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胡X1于2019年2月26日消费15万元。胡X1称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

经查,北京B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2日,北京XX公司系持股50%的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北京B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胡X1与北京XX公司虽签订合伙协议,但后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出资凭证和合伙人权益证书明确约定,不论盈亏胡X1均能于固定期限届满后取得其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这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符。不论盈亏均能保本并取得固定收益的情形,符合民间借贷贷款人享有固定收益的法律特征。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在出资凭证和合伙人权益证书上亦加盖公章,认可收到本金,并对还款期限、利息支付等作出确认,故本院对胡X1主张的其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实际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应依约向胡X1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故本院对胡X1要求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胡X1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胡X1提交的证据中均未体现北京XX公司进行盖章或确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抑或提供担保,在胡X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XX公司对于借款负有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其要求北京XX公司承担还款付息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A公司、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X1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500元;

二、北京A公司、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X1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胡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胡X1)。公告费560元,由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胡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在北京市秀中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