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肖XX、刘X、杭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孟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刘X、杭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XX撤回对肖XX、刘X、杭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孟XX已向本院预交),由孟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