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资总额中负债比例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公司借款的利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限额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而公司股东的股息则必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才能予以扣除。因此,当公司需要一笔资金时,采取借债的方式显然比股东投资的方式在税法上有利,股东可以利用这一制度设计将部分资金采取借贷的方式投入公司,以减轻税收负担。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的方法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案例3-4】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1 000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都为100万元。
方案A:全部1 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00万股。
方案B: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2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方案C: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请给出纳税筹划方案。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表3-3所示。
表3-3 投资利润率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方案A | 方案B | 方案C |
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 0 : 100 | 20 : 80 | 60 : 40 |
权益资本额 | 1000 | 800 | 400 |
息税前利润 | 100 | 100 | 100 |
利息 | 0 | 16 | 48 |
税前利润 | 100 | 84 | 52 |
所得税税额(25%) | 25 | 21 | 13 |
税后利润 | 75 | 63 | 39 |
税前投资收益率 | 10% | 10.5% | 13% |
税后投资收益率 | 7.5% | 7.89% | 9.75% |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呈递减趋势(从25万元减为21万元,再减至13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C无疑是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