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技术出资的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某科研人员涂女士取得一项专利,估值1 000 万元,成本100 万元。涂女士准备将该项专利投资入股甲公司,以发挥其社会效益。涂女士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该项技术投资入股甲公司,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将该项技术投资入股甲公司,选择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三,将该项技术投资入股甲公司,选择递延纳税优惠。在方案一下,涂女士需要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 000 -100 )×20%=180 (万元)。在方案二下,涂女士在当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在第五年缴纳180 万税款即可。假设五年贷款年利率为5%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80 ×5% ×5=45 (万元)。在方案三下,只要涂女士不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可以一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180万元。钱先生投资创办了甲公司,每年盈利1 000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23年度,钱先生以100 万元低价收购了若干项专利,经评估,以1 000万元投资甲公司,同时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根据税法规定,该批专利的投资成 本分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 万元,即减少甲公司的应纳税款25 万元,10年可
以减少甲公司的应纳税款250 万元。钱先生为此付出的成本仅为100 万元,不考虑该批专利给甲公司带来的利润,仅考虑上述抵税效果,甲公司由此实现节税=250 -100 =1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