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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王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与被告王XX、刘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3184元;2.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9300元(从起诉之日暂计2018年1月31日,利息为年利率6%);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为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98324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每次都是以返还小部分借款或者用酒抵账等方式拖延,截止目前仍有613184元借款不能返还。综上,二被告对所负借款一再拖延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刘X辩称,原告起诉是没有事实依据、违背诚信的恶意诉讼,因双方均在大同地区经营烟酒生意,早于2006年便认识,由于双方经常在业务中帮忙,关系不错,互相较信任。2013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双方还合伙共同经营过“国窖1573旗舰店”,经营不善亏损,鉴于双方的朋友关系至今未清算,但此期间双方仍一如既往的相处,无任何争议。在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在一起,被告谈起经营资金临时出现周转问题,原告承诺借给被告,但先让被告打借条。承诺第二日将款项打到被告账户,当时借条中的金额也是双方半开玩笑随意书写,但至今,未收到借款,被告也不在意,认为是玩笑,打借条之后,原告还在被告处调货和借现金八万余元。后原告竟为了达到不归还被告八万余元的目的,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借款恶意起诉。这显然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书写的还款明细,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原告退出合伙,双方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原告698324元的借条,后返还85140元,尚欠613184元;怀仁县XX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合伙事实。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在合伙中投资了大概90万元左右。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曾合伙经营,但双方之间未清算,借条不是在清算后出具的,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先给原告打了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原告所述的85140元,是原告在被告处的借款和调货,不是被告的还款。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起诉状中陈述双方是借贷关系,但在庭审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是合伙经营烟酒店的关系,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告退出烟酒店经营后,原被告对双方是否结算产生分歧,原告提供借条用以证实双方之间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所欠款项。被告认为双方未结算,借条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时给原告出具的,但实际未收到款。从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看,该借条写明“今借到赵X现金698324元”。被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按被告所述在准备向原告借款,尚未收到借款时就给原告出具了借到现金698324元的借条,是不符和常X的。并且从借款的数额来说也与常X不符。被告辩称85140元是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和调货,按被告没有借到款就出具借条的行为来看,原告向被告借款和调货也应给被告出具借条或者收条,但被告未出示该方面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之间曾合伙经营烟酒店,退伙后被告王XX和刘X于2016年11月21日,为原告赵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赵X现金698324元整。”出具借条后,被告给付原告8514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烟酒店,散伙后,被告王XX和刘X为原告出具698324元借条,后被告给付原告85140元,尚欠613184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要求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解,无据为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X613184元;
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计5012.5元,保全费3586元,由二被告负担85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鹏律师,2008年至2012年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大同市南郊法院实习,2015年到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