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婚嫁习俗之一,自古以来男女双方初步达成结婚约定但未正式结婚之前,男方都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一方面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另一方面是为了讨一个吉利的彩头,这种性质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如今彩礼的金额越来越高,成为许多困难家庭甚至普通家庭的经济负担。而现在许多年轻人婚姻观念产生变化,短婚现象频出,导致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越来越多。那双方离婚之后,女方需不需要返还彩礼呢?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对此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在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或者已经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是需要返还的,那如果双方领结婚证之后也共同生活了,彩礼如何返还呢?这就需要讨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中“生活困难”的含义,因为“生活困难”是一个概括的说法,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从之前的审判实践来看,生活困难大多被理解为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规定源自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第二十七条,但其条规定的是《婚姻法》(已废止)第四十二条中的“一方生活困难”,并不是我们讨论的彩礼返还问题中的“生活困难”,且现在《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生效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生活困难”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从实践中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多为彩礼金额过高并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如果将生活困难理解为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男方支付较多的彩礼后客观上会给支付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或者一定程度困难的影响,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又比较短,是可以认定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女方需要适当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家庭经济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婚姻存续时间等,确定较为合理的数额,一般情况下返还的比例可以高于50%。如果女方结婚时用彩礼购买嫁妆并带到男方家,离婚时若双方同意嫁妆归男方所有,则嫁妆的金额可以抵扣彩礼的金额,双方只需要对抵扣之后剩余的彩礼返还进行处理。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对于婚姻家庭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不能机械的进行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做到在适用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力求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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