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磊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底,被告人孙XX在办假证网站,与办假证人电话联系后,将自己以及他人的二本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上传给对方,几天后,孙XX通过快递公司收到三本加盖有“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和“中国XX零售信贷部”公章并注有“贷款已结清”字样的房屋他项权证,孙XX给对方支付650元办证费。孙XX持这三本房屋他项权证到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领回了之前抵押在房地产管理局的三本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为了赎回房产证,伪造了只有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权制作的房屋他项权证书,加盖了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应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针对起诉提供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X系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犯罪的从犯,孙XX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其公司通过审计资产足以抵债,伪造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孙XX无前科劣迹,下岗自主创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请求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所发生的动机,牵涉一个现实问题,孙XX创办的企业,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严控,其不得不对企业内的设备进行更新换代,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加之资金链的断裂,孙XX迫不得已走上了伪造印章,套取贷款之路。在本起案件发生之前,孙XX是当地较为出名的实业家,并且为吸引就业,创造税收做出了巨大努力。辩护人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将辩护意见提交至法庭,最终法庭考虑了这些情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