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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

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19年11月22日|19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豫0191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豫0191执6789号,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终本裁定,案件被终结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因执行不能,申请人委托律师介入。 

2、律师点评: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被申请人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其股东(本案第三人)为(2019)豫0191执678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股东(本案第三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律师第一时间去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立案,成功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3、律师建议:1、与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一定要对交易对方进行一定的调查,防止因公司注资认缴制度的弊端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损失。2、一旦案件进行诉讼阶段,要民事立案时诉求中一定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后期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执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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