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20年09月07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至2017年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多份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纺一、纺二车间、新建厂房等多个项目提供白铁管道、风管、除尘管道及精梳机安装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及比例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为XXX元。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全部管道、风管、除尘管道及精梳机等安装事项。截止到2018年5月24日,被告除已支付的价款外,尚有542085元未支付。
2、律师点评: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因被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地方有一定的关系网且当地财政局作为其出资股东,故异地立案诉讼是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本案原、被告陆续签订了多份合同,每份合同都有不同的实际履行地,但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属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推定。其次,通过律师查阅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为法院受理提供了二个立案依据,一方面根据合同交易程度,因原告已履行完毕相关的加工义务,被告作为支付货币一方的,依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履行特征,原告作为承揽人,承揽合同主要是向定做人交付劳动成果,依据“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终与原告所在地法院达成共识,成功立案。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a.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尽量以方便己方诉讼为目的,如作为合同弱势方一定要排除大型商事主体在当地的影响,规避其当地管辖。b.涉及交易过程中验收证明、结算证明尽量留存一份原件至少应保留一套复印件,以备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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