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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者:代晓源|时间:2023年02月08日|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委托人与案外人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三十年,终止日期为20351115日,被告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签字,对案涉荒山承包给原告知情并认可此协议。后委托人于2010121日取得案涉荒山的林地及林木使用权证,权属证号为舞林证字(2010)第7693号。被告明知案涉地块已经承包给原告情况下故意隐瞒案涉地块权属情况与第第二被告签订《租地协议》,由第二被告实际享有租地协议确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舞钢经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知晓原告为案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并通过舞钢市东营村村民委员会将附着物补偿款给付给原告。现三方当事人就林地土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补偿款归属款产生分歧,引发此诉!

律师建议:

本案中委托人隐瞒了乡政府介入调解的客观事实,经乡政府调解徐庄组村民组代表与委托人已经协商一致,土地附属物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委托人取得,土地租用产生的补偿费用由徐庄村民组集体享有,徐庄组组长也让徐庄组的各个村民成员签订确定,且委托人也确实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用。委托人的领款行为法院认定为对分配方案的追认,也即同意由村委会对外出租其承包林地。因此,委托人在决定委托律师后,一定要将案件的事实全盘陈述给代理律师,不要相当然认为律师知晓案件不利事实后会导致案件失利,律师只有掌握了案件的全貌才能在庭审中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法理的基础上作对委托人有利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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