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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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维持原判

发布者:程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华侨经济开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LXX。

  委托代理人:程X,江西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江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3)赣1128民初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XX上诉称,请求

  驳回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赣1128民初176号,依法移送管辖权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调查事实有误,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并非在鄱阳县,该材料是富XX公司生产有需要的配套产品,并且本案所有采购的材料是运往新宁县,而并非鄱阳县,故一审法院未调查事实情况,作出错误判决,望贵院能够根据事实情况支持上诉人诉请,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西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程炎律师(咨询电话:15932930299),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江西乾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案件,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乾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5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