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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发布者:王会丽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6日 10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2020)豫06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被告人窦某,男,1960年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饭店经营者,住鹤壁市淇滨区。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一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辉、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及辩护人李海祯、王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秋,被告人窦某在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窦马庄村其经营的客来香饭店院后荒地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在春季踏查过程中,发现该地块上植物幼苗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窦某在接受排查时主动交代了该植物系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人员进行了铲除。经鉴定,被铲除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为罂粟。铲除时当场清点,窦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三千一百七十三株,已由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被告人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窦某在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窦马庄村其经营的客来香饭店院后荒地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民警在春季踏查过程中,发现该地块上植物幼苗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被告人窦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该植物系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人员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窦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共计三千一百七十三株,已由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窦某非法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告人窦某的供述,证人侯付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窦某在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窦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罂粟幼苗,可以从轻处罚。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窦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符合上述情况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罂粟幼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会丽律师,现职业于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办案严谨、善于沟通,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6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