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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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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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房属婚前财产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刘女士:我于2005年与前夫宋某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宋某购买了一套房,并通过公证方式将该房屋赠与宋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6年我与宋某登记结婚。现在要离婚,房子能变为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可能性很小。刘女士与前夫仅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从2006年双方登记结婚时起算,并不能追溯至2005年。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登记程序上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可以通过结婚登记手续对补办结婚登记、先同居后结婚进行区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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