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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 个人财产应否返还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5人看过

遭遇婚姻不幸的蒋丽(化名)经人介绍与费东(化名)相识相恋,但双方同居两个月后就产生矛盾而分手,并就财产问题对簿公堂。近日,这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在泾县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蒋丽需返还费东洗衣机、彩电各1台及“现代”汽车1辆。

今年1月,离异后的蒋丽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因为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家人处处关心她。经他人介绍,比蒋丽大3岁的费东进入蒋丽的视线,两人一见面便有熟悉的感觉,并于2月1日起开始同居。为方便生活,费东购买了洗衣机和彩电,两人欢欢喜喜地过起了日子,2月6日,蒋丽的家人认为蒋丽一人送孩子上学不方便,督促费东购买车辆,费东当即前往汽车专卖店购买车辆,由于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费东将车辆登记在了蒋丽的名下。可好景不长,短暂的2个月后两人分手,讨要上述财产未果后,费东诉诸法院要求蒋丽返还洗衣机、彩电和车辆。

泾县法院审理认为,蒋丽和费东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期间费东用其个人存款购买了洗衣机、彩电和车辆用于共同生活。虽然洗衣机、彩电在蒋丽居住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蒋丽,但费东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必须具有共同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本案争议的财产皆由费东一人出资,故应属费东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现双方已经分居,费东要求蒋丽返还洗衣机、彩电和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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