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传统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婚姻家庭关系解体比率居高不下,家事纠纷呈上升趋势。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基层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外接端口,开展诉调对接,法院能动司法的客观选择,对于构建法治背景下的新型家事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路径探索,必将获得可以期待的实践效应。
诉调对接
一解决家事纠纷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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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家事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与性质的界分,无外乎道德与法律两个因子的作用并存与效力界分:一是家事道德观念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并存与界分;二是传统道德维权与当下法律确权的效力并存与界分。诉调对接基于调解和诉讼的双重架构,不仅兼顾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功用和价值,而且以诉与非诉的二元保障形式回应家事纠纷的解决,在实体和程序上体现了权利保障和关系建构的应然诉求,成为解决家事类纠纷的价值选择。
二诉与非诉实际效能的价值选择
法院作为司法主体能动的介入到家事纠纷中,以其司法的公力救济身份和纠纷发生路径的居中地位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与诉讼的转轨与对接,一方面可以依据家事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凭借参与者的身份与其他主体进行协作联动调处纠纷,推动柔性力量的主动性参与和功能实效性发挥;另一方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凭据主导者的身份,建构起诉后诉调联动的二元纠纷化解机制,使家事纠纷尽量以缓和的方式进行,以维持和保全基本信任,使家事矛盾纠纷消弭诉讼程序之外而再现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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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理想归宿
家事纠纷不仅影响一个家庭关系的建构,同时也关系着社会安定秩序的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家事纠纷化解的程度如何,对于社会和谐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重新架构将带来巨大的影响,也必将制约和影响司法实践的纵深发展。
各角度分析
1、程序正当性
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既判力的基准
?非诉对应着和解和调解,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并达成相关协议或结论,诉对应的是起诉和判决,依据抗辩的原则进行,并形成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最大化的社会效果,但法律效果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而获得的认可,而社会效果是法律适用后衍生的普遍性的社会效应和结论认同。
?若选择诉前调解,则调解协议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自治表达而产生相应的执行力,法律在此不强人所难,反之只能通过诉讼作出的“非此即彼”的权利确属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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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