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礼仪选集《礼记》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好的婚姻可使家庭和谐,事业顺利。婚姻是牵扯多方面而又长远需要考验的问题,不是单单的两个人的生理或生活上的结合。
步入婚姻时大多心志坚定,不愿意计较太多,但婚姻走到尽头时,人心已经经不起任何考验,做到好聚好散的又能有几对,虽然婚姻初始都是为了白头而去,但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归没有坏处: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论婚前、婚后赠与情人、配偶一套房,只要没过户可随即撤销赠与。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并不是结婚妻子就有“生育”的“义务”,而是不论有没有结婚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协议离婚为目所作出的退让在诉讼离婚中不受限制。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材料出借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可视为债权处理 。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只要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已经离婚,也有权申请作出分割。
结婚周年一般有以下的称呼:
一年:纸婚
二年:布婚
三年:皮婚
四年:丝婚/绢婚
五年:木婚
六年:铁婚
七年:铜婚/毛婚
八年:电器婚/青铜婚
九年:陶器婚
十年:锡婚
十一年:钢婚
十二年:绕仁婚、丝婚
十三年:花边婚
十四年:象牙婚
十五年:水晶婚
二十年:瓷婚
二十五年:银婚
三十年:珍珠婚
三十五年:珊瑚婚/翡翠婚
四十年:红宝石婚
四十五年:蓝宝石婚
五十年:金婚
五十五年:翠玉婚/绿宝石婚
六十年:钻石婚
七十年:白金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