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样本实证——“新法”实行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笔者于2018年3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选取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并检索“家庭日常生活+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97篇生效文书,这些文书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后(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行)作出。通过分析样本文书,可以发现:
(一)债务人多为夫妻一方,且男性居多。
绝大多数案件的债务人为配偶一方,97件案件中,仅有5件案件的债务人为夫妻双方,92件案件的债务人均为配偶一方,其中男性77件,女性15件(如下图所示)。
(二)债权人能否举证成为债务定性的关键
“新法”实行后,具名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案件,大多数案件因债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债务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具名夫妻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92件具名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案件中,仅有23件[⑤]案件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9件案件均因原告(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款合意)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下图所示)。
23件(债务人仅有配偶一方签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适用新法第一条的案件有3件,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的案件各有11件[⑥]。各个案件的裁判理由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裁判理由统计表
案 号
裁判理由
(2017)湘1121民初3517号
多次借款,第一次借款时,夫妻共同签字,后三次借款虽然只有配偶一方签名,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后三次借款用于家庭投资经营的美容店。(第三条)
(2017)闽0582民初13448号
夫妻双方均未到庭、未答辩。借款7万元系二年之内分三次借得,符合家庭日常开支数额。(第二条)
(2017)浙0225民初9105号
夫妻双方均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案涉2万元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数额。(第二条)
(2018)闽0921民初79号
因子女对案涉借款存在还息行为,结合借款金额(3万元),认定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第二条)
(2018)吉0112民初49号
款项转账至配偶一方名下的账户内,且该配偶将该账户对应的银行卡交付债务人用于经营买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8)粤1324民初53号
借条注明资金(11万)用于购货周转,且经营的收入用于支付家庭开支和清偿家庭债务,因生产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同收入,故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也相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苏0621民初58号
案涉借款(15万元)用于债务人之子购买、装修房屋,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购房属家庭的重大事项,配偶对此重大事项及资金来源理应知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配偶曾提出异议,故借款行为应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第一条、第三条)
(2018)皖1182民初395号
夫妻双方均未到庭、未答辩。借款(8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生意(收粮),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粤1802民初277号
因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4.88万、1万)均未超过债务人的年收入,借款金额未超过当地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款用途与被告方家庭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购房、医疗支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7)鄂0111民初5477号
债务人经营业务,银行转账明细显示夫妻双方与原告均存在业务往来,夫妻二人属共同经营,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50万元)用于共同经营。虽然借条上只有债务人一方的签字,但该行为构成对配偶一方的表见代理。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鄂0103民初898号
配偶自认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该企业的股东系债务人及其子女,且配偶一方又在企业上班,法院认定借款(1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鄂0103民初1752号
配偶自认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该企业的股东系债务人及其子女,且配偶一方又在企业上班,法院认定借款(1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7)辽0283民初5403号
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为家庭做生意,且数额3万元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配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7)浙0602民初11600号
从借款的资金流向和时间看,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为夫妻双方,借款(33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8)吉0204民初131号
借款200万元后,配偶一方的多次还款行为视为对债务人向债权人举债行为的追认,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10万元用于炒股,且炒股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条、第三条)
(2018)闽0302民初647号
借款(1.3万元)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被告均未出庭、抗辩,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8)皖1182民初194号
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饭店,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被告均未出庭、抗辩,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闽0823民初36号
以经营猪场需要资金为由借款5万,夫妻未出庭、抗辩,配偶一方未对借款提出异议,该借款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闽0430民初39号
借款3万元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未出庭、答辩,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7)湘0524民初3109号
借款4万用于做鱼生意,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被告未出庭、抗辩,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2018)新0204民初28号
借款36.5万元,原告陈述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被告未出庭、抗辩,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该债务。(第二条)
(2017)浙0109民初20304号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借款(128万元)系用于购买商品房及装修、老家购地建房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2017)浙0521民初3791号
虽然借条载明的债务人为配偶一方,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结款方式、利息约定等均由夫妻双方商定,且配偶一方对此予以认可。(第一条)
(三)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标准不一
如借款金额相同的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未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430民初39号案件的借款金额为3万元,债务人为配偶一方,在被告均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认为3万元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6215号的借款金额为3.2万元,债务人为配偶一方,在被告亦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认为3.2万元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对未具名配偶一方的保护不够。
28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的案件有5件,男性为债务人的案件有20件,女性为债务人的案件为3件(如下图),且不论案件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法院均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归还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