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法”适用困境兼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以中国裁判文书网97篇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11人看过

“新法”[①]适用困境兼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97篇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新法”以债务使用目的为评判标准,通过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而达到既保护债权人一方,也保护未举债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但是在“新法”的适用过程中,由于“新法”自身文义模糊不清、举证责任分配机械等原因,致使“新法”适用过程中,存在文书说理不透、各方利益衡平不够的情形,更有甚者,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在法律层面界定“新法”自身文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和流转、限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等方式,确保“新法”正确实施,以期更加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权益。


一、引言

       对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构建起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在第四十一条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推定规则。”[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串通,以离婚为媒介、将财产全部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明确所负债务,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使得对举债行为毫不知情的另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屡见不鲜,于是,要求修改和完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作补充规定,明确对夫妻的虚构债务及非法债务不予保护,以期能够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然而该补充规定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有实质性的改变”[③],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再一次就夫妻共同债务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债务使用目的为评判标准,通过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而达到既保护债权人一方,也保护未举债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该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产生深远影响,解释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四种情形:一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四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上述四种情形,只要具备一种,即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遗憾的是,法律对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而“法院必须解释法律以便适用,但适用不是机械的,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往往会碰到这种情况,要么不知有一个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要么没有任何足够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解释或制定新的规则。”[④]对新法文义理解的差异,加之因裁判者背景、经历、知识储备、个人偏好差异性产生的裁判者对新法适用中关于举证责任流转、各方当事人利益衡平的认知不一致,导致出现类案判决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限定新法文义、厘清新法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地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