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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能在同一诉讼中处理吗?(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869人看过


编者说: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同时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两个问题能合并审理吗?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期推送就该问题整理了全国范围内的多个相关案例,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浙江省
1
袁某与祝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衢江民初字第230号
  【要点】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所有的商铺由原告管理收益、婚生女祝某乙由原告抚养。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商铺的管理收益权系财产请求权,与本案变更抚养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祝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祝某乙生活费2500元,女儿祝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祝某乙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市区解放路15幢213号商铺由原告管理、收益。
  【法院认为】
  本院(2011)衢江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明确约定,商铺在过户之前由祝某甲管理、收益,原告主张该商铺的管理、收益权应当随祝某乙监护权的变更而变更,没有依据,且该项请求系财产请求权,与本案变更抚养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案例】
  重庆市:(2016)渝03民终5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梧民一终字第108号
  辽宁省:(2016)辽0411民初1424号
2
曹某与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6民终669号
  【要点】
  原被告曾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王某由男方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细则。后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变更婚生子王某乙的抚养权。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要求将婚生子王某乙改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2015年5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女方于××××年在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因女方在英国留学期间对婚姻不忠,导致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某乙由男方抚养,女方自2015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壹万元人民币抚养费,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每月十八日前汇到以王某乙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女方可以探视小孩,但应事先征得男方同意。三、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快阁苑丽日坊13幢602室、安徽省亳州市的一套住房(亳州市天赐良苑五号楼一单元601室),归男方所有;2、登记下女方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学东校区的一套住房(23幢102室)(房产证登记地址为:泗州路40号银行学校内24幢)、徽商银行所有股票、车牌号为浙D×××××小桥车,男、女双方同意将其赠与子王某乙;3、其他国内的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四、男、女双方债务约定:1、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男、女双方各自享受或偿还;2、女方因出国欠绍兴文理学院的费用或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该债务归女方偿还,与男方无关;3、男、女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若有,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签订协议的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变更婚生子王某乙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常理而言,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是根据子女抚养和财产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而做出各项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合法,亦考虑到了婚生子的利益,原告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其在签订该《离婚协议书》时系受到被告之胁迫,故原告主张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将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的诉请,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名下的债权各自享有,被告亦认可住房公积金系各自名下各自所有,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将婚生子王某乙改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案例】
  河北省:(2015)东民初字第839号
  广东省:(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988号
  湖南省:(2016)湘09民终528号
  湖北省:(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91号
江苏省

邱某与陆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477号
  【要点】
  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陆某乙抚养权暂归女方,至男方归还女方人民币9万元后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因男方未归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仅为财产纠纷,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如有纠纷,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且离婚协议中亦未将变更抚养权约定为被告归还欠款的前提条件,故本案中不予理涉。
  【法院查明】
  原告邱某与被告陆某于2014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陆某乙抚养权暂归女方,即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前男方归还女方人民币玖万元整,后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如未还清,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还清后,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变更抚养权;无债权,除前面男方欠女方的玖万元外,无其他债务。因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原告邱某与被告陆某甲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于2015年3月11日前归还原告9万元,但其未按约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离婚时与原告约定孩子交给其抚养才愿意还款,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仅为财产纠纷,双方对婚生女的抚养权如有纠纷,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且离婚协议中亦未将变更抚养权约定为被告归还欠款的前提条件,故本案中不予理涉。
广东省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
  【要点】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刘某丁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丁现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两个诉求,请求变更孩子刘某丁的抚养权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系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告诉请】
  李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以刘某某违反《司法确认决定书》确定的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变更刘某丁由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陆丰市平房一间,李某某应分得180000元。三、案件诉讼费由刘某某负担。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已见,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丁现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某某请求分割位于陆丰市平房一间,由于该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依法不予处理。李某某可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9日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关于子女抚养及涉案房屋的处理的调解协议亦经原审法院司法确认。(2012)陆法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汕陆法调确字第16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离婚纠纷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起诉两个诉求,请求变更孩子刘某丁的抚养权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系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协商处理并经法院司法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本案不予审理。至于经司法确认协议的履行问题,上诉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本案案由应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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