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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60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协议解除的法律规定。
    协议解除是相对于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言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一方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单方地解除合同,但是协议解除则是合同双方通过一个新的协议解除原合同,而不论合同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合同解除的方式,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无直接关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这里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没具体化为“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更没有规定协议解除则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但是并没有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更没有规定协议解除则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是如何被解除的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违约责任的承担)只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合同解除后就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其他的必然因果关系:1、解除合同的一方不一定是无过错方,解除合同的一方也可能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协议解除,一方也可能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正常来讲,在解约协议里会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违约方责任的确定),如果在解约协议里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问题,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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