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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28人看过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解除权的产生
 1、约定解除的解除权的产生
   约定解除的解除权的产生比较简单,即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产生。如《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了15日,卖房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并且不会因为卖房人没有立即主张而消灭(不能因为卖房人没有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推定卖房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的产生
    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也比较简单,即只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任何一项的条件,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即产生
    二、解除权的消灭
    解除权的消灭,简单讲,分为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严格讲这也是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的一种情形)和法定的消灭
    1、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如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与对方就合同履行期限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变更之前的约定(如给违约方一个宽限期)或者以放弃此次解除权为代价与对方做一定的利益交换(即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的和解协议)。这样,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即是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其不得再以之前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除非是其再次享有了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
    所谓合同解除权法定的消灭,即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丧失其合同解除权。如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对方(违约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三、合同解除权的再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再产生其实也是有约定的解除和法定的解除两种情形。即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的解除权消灭后,对方再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来丧失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又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如因买房人逾期付款,卖房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卖房人没有行使此合同解除权,而是给买房人一个付款宽限期,如果买房人在上述宽限期内仍然不能付款,则卖房人的合同解除权再次产生。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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