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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最高检:停止执行《检察院民诉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598人看过


被废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上述内容是本次民诉法修订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该条文的出台,将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办案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法、检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次各有消长的调整。
   一、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变信访性质的申诉为一种法定的诉讼权利,以程序法予以明确保障。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享有该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必要限制,即当事人应当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这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同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行使申请抗诉权。
   二、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抗诉行为上升为一种诉讼权利,那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抗诉将具有诉讼程序上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不能再将当事人申请抗诉作为一种职权“发现”的来源而自由裁量,相反,将作为其一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依法在相应期限内受理、审查和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申请抗诉权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同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抗诉权的三种情形,这对检察院行使检察建议和抗诉权既是一种权力的强调,又是一种界定,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此种权力的不当使用。
   三、当事人行使申请抗诉权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威是一种尊重,是法院审判权的强化,为人民法院不经抗诉程序而由当事人申请便可启动再审并审结案件拓展了空间。

  对当事人行使申请抗诉权条件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当事人不合法的抗诉要求,避免检察院由此轻易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这将有利于保障司法文书的稳定性,节省法院的审判资源。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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