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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后的婚姻“真相”(附5起离婚纠纷典型案例)——下篇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案例二

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案情: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起诉时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孙某同意离婚,但因其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孙某工资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孙某以该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为由抗辩应暂不支付抚养费,待解封后一并支付。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本人意见愿跟随王某生活,故应由王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法定职责和义务。虽然孙某的工资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该部分抚养费用法院应当予以保留,孙某可向查封、冻结其工资的法院申请予以保留。故判令孙某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
评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例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以该债务的用途为条件

案情:赵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认可向案外人王某借款80万元,借据中有赵某、葛某的共同签字,并认可该笔债务用于某工贸公司经营期间的资金周转,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但未清算。葛某在公司占68%的股份,赵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葛某则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借款时赵某、葛某均在欠条上签字,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形成向王某借款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80万元债务系赵某与葛某的夫妻共同借款。至于该款项双方作何用途不是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公司是否进行清算也不应影响双方夫妻财产的分割,故对该笔80万元的债务,法院判令由赵某与葛某分别承担40万元。
评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改,重点考虑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因素,避免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避免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误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期达到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双重目的。
案例四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苏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苏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苏某、李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苏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评析: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案例五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案情:黄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为某煤矿正式职工,尚未退休,月收入接近4000元,武某长期在家务农,并患有乳腺癌。
审判:法院认为,武某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患有乳腺癌需要长期治疗,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判令黄某一次性支付武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
评析: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要注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评判一方是否生活困难时,要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有无住所等情况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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