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贾某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贾某某,1988年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孟塬乡,初中文化,捕前租住彭阳县白阳镇街道出租房。2015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700元。2016年3月8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2016年9月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彭阳县公安局白阳派出所调解处理。2017年3月22日,因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200元。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之妻孙某某因家务琐事与贾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后孙某某便只身离家出走,贾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孙某某,要求孙某某回家照看孩子,均被孙某某拒绝。期间,孙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和贾某某离婚未果,便来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一工厂打工。
2018年2月1日下午,经多方寻找,贾某某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找到孙某某,要求孙某某回家,孙某某不愿意,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经石嘴山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民警调解及孙某某亲属、同事劝解,孙某某同意随贾某某回彭阳县协商离婚事宜。
同年2月2日,贾某某与孙某某在回彭阳途中,因商议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又发生争吵。当日晚20时许,当二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出租房门口时,孙某某不愿下车回家,贾某某强行将孙某某拉至出租房,孙某某便大喊大叫,引起贾某某不满,贾某某从孙某某面部击打一拳,孙某某仍继续喊叫,贾某某非常气愤,将孙某某拽进出租房院内,拿起院内工具袋中的一根管钳,朝孙某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孙某某昏倒在地,此时,贾某某感到事已至此,便产生直接杀死孙某某的念头,便将孙某某拖至出租房内,拿起案板上的菜刀朝孙某某颈部来回切割数下,割断孙某某喉咙,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贾某某电话报警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具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切器或砍器)切砍颈部,造成双侧颈动脉、颈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本案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对被告人贾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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