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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58人看过


夫妻离婚,受伤最大的是孩子,双方都想争夺孩子或者双方不要孩子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如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呢,请往下看。

  1、夫妻离婚后,不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拒绝支付抚养费,此时该怎么办?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终结而受影响,离婚后,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中任何一方仍负有继续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如果夫妻正在闹离婚却没有离婚,此时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也同样受到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享有依法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的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2、夫妻离婚时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此时一般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抚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3、夫妻离婚时已经确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但随着时间推移和年龄增长,当时确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此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其父母要求支付高于协议或裁判文书中确定数额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不是完全不可变的,它们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调解书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如果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费增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4、夫妻离婚时孩子还小,双方都吵着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办?如果双方因为害怕孩子影响自己再婚或工作而都不要孩子,这时孩子该怎么办?

  对于父母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如果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除母方患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母方有条件抚养却消极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特殊原因之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双方上述条件基本相同,此时可以考虑到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来决定是由父亲还是由母亲与子女共同生活。此外,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心智等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而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上述内容也可供参考。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如果仍旧消极履行抚养义务,严重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秦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金一系双方婚生女儿。秦某与金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认定金一由母亲秦某抚养,父亲金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7万元。父母离婚时,金一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秦某在上海生活,物价水平较高,7万元已经在金一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金一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金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某再给付原告金一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其成年。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金一的诉讼请求,金一法定代理人秦某与金某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金一由秦某抚养,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金一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金某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秦某认为该店实为金某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作出前述判决。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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