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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芳等18人生产、销售劣药批捕,这罪轻了!拒绝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735人看过

在今年2018年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时,警方并未对外公开罪名,而在7月29日公布移送逮捕的信息时,警方公布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这说明,警方可能初步掌握了相关狂犬疫苗对人体实质造成损害的证据和事实。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这个罪名好像没有死刑呢。。。。是不是不太好,要不要了解一下其他罪名


涉案药品:狂犬疫苗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长春长生涉案,是因为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涉嫌违法犯罪。即便狂犬疫苗即便本身安全性无问题,但是如果其在功效性方面不起作用,延误治疗,也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涉嫌罪名初步公布:生产、销售劣药罪
所谓劣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和以劣药论处的药品,主要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根据新华社的调查报道,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新华社的报道中还提到,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这些行为已经很严重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何谓“严重危害”,既包括直接伤害,也包括延误治疗
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构成本罪,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并非只要生产了劣药,就会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的结果,就只能行政处罚或以其他犯罪论处(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2014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造成轻伤或重伤,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无期。
而对于“造成了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表现为人体器官、功能的的丧失、减弱或者生命终结,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问题,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后导致人体器官、功能直接受损;
第二类则是疫苗的有效性有问题,即服用疫苗后,未产生有效抗体,导致病人无法接受及时的救治、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难以治愈。
两种情况都能看作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严重后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没有死刑。
当然,如果最终检察院认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改变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其他罪名,这些罪名的入罪并不需要造成人体伤害的严重后果,但是他们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也有了各自的严格标准,是否能够准确适用,还要看公安机关的搜集的相关证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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