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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前后的购房权属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06人看过


为了使大家能更好地了解婚姻前后的购房权属,小编现对《婚姻法》和三部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现将知识点分享给大家:
1、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买房而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a、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且登记为该方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子为一方个人财产;b、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且登记为该方子女和其配偶的共同名下或该方子女的配偶名下,那么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为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房屋的权属为按份共有,以各自父母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划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房屋为共同共有,以房屋登记为准进行划分。
2、婚姻登记之前(婚前),买房而登记: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释义:

a、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为一方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b、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购房且登记为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权属为其个人,但婚姻期间的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c、男女双方婚前共同购房且登记为双方名下,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以登记为准进行划分;

d、男女双方婚前共同购房且登记为其中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属于其一方所有,其中另一方婚前出资被认为是赠与行为,但是双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一方父母婚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房屋视为赠与房产,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f、一方父母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为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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