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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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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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忠,你手中的证据可用吗?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59人看过


 王某(男)与李某(女)在朋友的介绍下,相互结识,4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敬如宾,过着甜蜜般的日子。然而,让二人感到烦恼的是,2年来,李某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双方同约到医院检查,最后诊断结果是李某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无法怀孕。
至此,恩爱有加的夫妻生活有了阴影,夫妻感情明显下降。王某不仅冷落了妻子,而且经常会无理由地埋怨妻子李某,偶尔还会恶语相加,拳脚相伴。后来,一次偶然的工作机会,王某遇到了自己依然倾慕的初恋刘某,两人几经来往后,关系迅速升温,便发生了性关系。此后,王某背着妻子李某与刘某经常约会,常常夜不归宿。本来就对自己婚姻不满意的他打算与李某离婚,然后跟刘某结婚,但迫于家庭压力和周围环境,一直未予提出。俗话说的好,“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风言风语流传到了王某的妻子李某耳中。偶尔一次,亲眼看到了自己的丈夫与刘某在宾馆私会,本以为婚姻可以维持,现却瞬间奔溃,气不打一处的她与王某当场打闹一翻,此后,两人关系打闹的不可开交。于是,两人难以避免地分居了。
面对丈夫的不轨行为和背叛,李某伤透了心。眼看已经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无法维系这家庭,李某决计要挽回一定的损失,让丈夫王某得到其应有的惩罚。随后,其自己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似的案例,得知:只要拿到丈夫不轨行为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随后,李某按照自己的理解,吩咐其弟弟跟踪其丈夫王某。其弟弟跟踪数日后,偷拍下了王某与刘某亲密的一些照片,甚至有一些发生性行为的照片。
得到以上证据后,李某迅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其丈夫王某向其支付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几经审理,认定李某与王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对于李某提供的证明王某与刘某私会苟合之举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是李某之弟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取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对于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那么为什么法院会不采纳李某偷拍来的照片作为本案证据呢?我们可以看一条关于此项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妻子李某让自己的弟弟采取跟踪、偷拍的方式取得的丈夫与初恋刘某的亲密场面的证据,在事实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侵害了上述规定中讲到的“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这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裁判的依据。
那么我们面对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该注意哪些呢?首先,如果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的住所,我们就不能采取偷拍、跟踪以及其他刺探等方法获取这些设计个人隐私方面的证据;其次,我们应该善于求助于公安部门或者居委会等部门,借助于这些部门来取得这一系列的证据,争取取得一些证人证言;然后,如果所看到的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只是对方经常性地出入其他异性住所,那么我们就可以运用照相等手段来收集证据;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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