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生(男)与丽洁结婚18年,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第七年,树生被耽误派到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很少。将近11年的时间,丽洁独自挑起家庭重担,一面照顾年幼的孩子,一面接父母到身边进行照顾。因经济紧张,丽洁开始在外兼职。树生反而对丽洁有了意见,并想将岳父母赶在,遭到妻子反对。于是树生与丽洁达成书面约定,两人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丽洁自己出钱赡养父母,家里的开销主要由树生承担。一年后,树生向丽洁提出离婚,丽洁同意。但丽洁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丈夫进行一定补偿。树生拒绝了妻子的请求。尽家庭义务多的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吗?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是保护妇女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家庭模式多属“男主外、女主内”,这种家庭模式往往意味着女性在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方面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及对丈夫工作更多的支持和付出。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一方提出离婚,女方所遭受的精神与物质上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付出少的一方对付出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请求离婚补偿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过书面约定,各归各自,双方认可的口头约定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对此间的财产作过约定,不能要求离婚补偿。
第二、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及协助另一方的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第三、请求补偿与给付补偿的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他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不承担补偿责任。
离婚补偿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补偿的数额可以先由男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财产的来源、双方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的投入情况、老人赡养情况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状况进行判决。
本案丽洁在丈夫外出工作期间承担了对子女抚养、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且双方有过书面约定,但离婚时如严格按照这一约定处理财产问题,显然是不公平的。丽洁虽收入微薄,但其从事家务劳动、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对家庭作出重大贡献。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丽洁应得到丈夫经济上的补偿。
双方可先就此问题予以协商,比如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如协商不成的,丽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法律公正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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