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
1. 2010年1月3日,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为国内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2. 2010年8月5日,北京市最大一起公民个人信息倒卖案一审宣判,23人获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红波、谢新冲等人进行宣判,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部分人员获得了缓刑。
三、小林说法
1.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不论是出售、非法提供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要情节严重的,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以及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会从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涉及的人员及范围等来进行判断。
3. 量刑方面:个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运营同事须保管好业主、客户的相关信息,非因业务目的,禁止将业主、客户的信息非法出售或者不当披露。避免因小失大、触犯刑法的情况出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