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小常识: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85人看过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也就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一旦某个人死亡,其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同时其配偶关系、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也因此消灭,代理关系终止,继承发生,死亡的人不会再成为诉讼的主体(原告或被告)。
结合我公司业务来讲,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成为签署民事合同(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运营同事们在实际业务中时常遇到原业主已经去世的房子要出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因原业主死亡后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失,所以不能再以其名义签署合同(出售人一栏当然不能写原业主的名字!!!)。此类房产,只能由其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后再行出售,才能避免风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