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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风控的角度谈谈做“小三” 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3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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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历时两年的宝宝(王宝强)婚变案中刑事犯罪部分终于开庭了,公诉机关指控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宋喆当庭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由此我们想到一个问题和现象,就是长久以来,正室斗小三是一个是吃瓜群众最为津津乐道的谈资,不过以往小三们仅仅被群众道德上进行谴责,被正室从财产上、经济上进行追偿和返还。宝宝婚变一案就给大家和小三们上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课,做小三需谨慎,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的。今天,作为专业的刑事风控律师,我们就跟大家谈一谈做小三都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可能触犯重婚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许有人会不明白,现在结婚都是录入电脑的,已经结婚的人怎么可能重复办理结婚呢?其实这是误解,首先,我国目前婚姻登记并没有全国联网,假如A在甲地登记结婚,甲地以外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A的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其次,重婚罪并不需要以登记结婚为客观要件,只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所以,如果小三明知对方已结婚,还以夫妻名义与对方共同生活,双方即便不登记结婚,也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二、可能触犯破坏军婚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以,如果小三所交往的对方的配偶是军人的话,不需要一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要件,仅仅同居都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

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宋喆案,利用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窃取、侵吞等手段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的,就触犯了职务侵占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侵占1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了,就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宋喆极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实生活当中,作为小三的一方,往往是参与到对方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当中,如果小三与对方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还可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共同犯罪。

四、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或者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实生活当中,作为小三的一方,往往也是参与到对方经营活动和工作管理当中,如果对方单位是国家工作人员,小三作为特定关系人与对方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样还可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共同犯罪。如原铁道部张某某的情妇罗某,于2013年11月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被控掩饰、隐瞒张某某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2014年12月2日,罗某被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五、可能触犯泄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小三往往与对方关系密切,对方也会将全部的秘密告知,其中,就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假如,小三因爱生恨或是为利所动,将上述内容转卖给他人或是故意泄密给他人,那么将会触犯泄密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当然,小三们还会可能有其他的刑事风险,可能构成其他的刑事犯罪。

总之,做小三需谨慎,最好不做。否则,不光在道德上被人谴责,内心痛苦;用感情和青春换来的钱财也可能被正室全部收走,搞得人财两空;并且,其中还有巨大的刑事风险,稍有不当不慎,还将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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