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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案新司解要点内容(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32人看过

4.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典型案例1】
《解释》施行后,应将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赵先锋、柯艳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何为情节严重,《解释》施行前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方面考虑量刑标准,《解释》施行后,应将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作为量刑标准。
案号:(2016)粤0305刑初1083号


【司解解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2】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17.5.9

【司解解读】《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5.关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
【典型案例】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从中获利2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余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使用QQ等聊天工具在互联网络上批量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从中获利20余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
案号:(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75号


【司解解读】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关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
【典型案例1】
向不同人分别出售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涉案条数累计计算——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手机及电脑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及微信,先后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又向多人多次出售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计算涉案条数时,购买又出售的条数不重复计算,但向不同人分别出售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案号:(2017)内0802刑初9号


【司解解读】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典型案例2】
行为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有异议但无法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方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有异议,认为其中有重复和虚假,但未提出信息重复、虚假的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豫1103刑初3号


【司解解读】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为方便司法实务操作,《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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