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祁功利的供述:1987年至1989年农历腊月期间,(1)沧县杜林镇个体建筑队长许某等人在我女儿结婚时送我800元;(2)沧县陈圩个体建筑队队长黄某、刘某乙等人送我2500元。有1000元是我女儿结婚时给的,有1500元是酬谢我的钱。因他们住着我的房,我也没要过房费,还用了我家4000多块砖,他们答应走时给装修,也没装修,后来我儿子盖房,他们说给我助工,我没有同意,就这样他们送去1500元钱酬谢,也可以讲是房费钱。(3)吴某给我过3次钱,每次1000元,共3000元。88年在一塑工程给我一次,说叫我感谢一处的这些管理人员,他给我1000元钱,我给了一处的王振廷,他买了20多个毛毯。另外1000元是我三儿子结婚他给我的,后他弟弟结婚我掏过100元礼,第三次89年底我家围地基线,吴某给我出了1000元。我说以后还他,他讲别还了,没等我还,我就被捕了。(4)关于收受刘某丙现金400元的情况:刘某丙和吴某在一起干活,后来刘自己干,承揽了无锡的工程,当时我儿子在一处开车,和他在无锡,在工地上他们非要给随礼,我没有要,就这样刘给我400元钱,他说他和老三不错。
2、证人许某证实:祁的女儿祁建俊结婚以后(准时间记不太清了),因祁经常去他外甥家喝酒,后来我碰到他外甥赵保利,赵对我讲:听他舅祁功利讲,说我不会办事,不灵活,准备开除我,也就是指工程不再用我了,并说祁对我百分之百,可我对祁连百分之五十也没有,因当时找一项基建活非常困难,我怕祁不让我在一处干了,我记得也是一天的上午大约9点来钟,我去祁家,当时祁功利不在家,他的老伴在家,我以他女儿结婚我不知道为名,交给他老伴800元钱。到现在为止一处还欠我4000元钱。原先我是通过祁的外甥赵保利介绍在一处干工活,因我和赵保利是盟兄弟,论赵我和祁叫舅,表妹祁建俊结婚时,我代表我队王从林,赵培选、刘金荣送礼800元。祁建俊结婚,我和赵培选商量,干活时祁功利常给我们出主意,帮助借工具,从情礼上也得随个礼,我们四人同意后,我垫支800元随的礼,后来他们三个人的礼钱我从他们工资里扣的。我原来说给祁钱的原因是询问人引诱的,不那么说没完,无奈,迎合的(当时连着找我八天)。
3、证人黄某证实:(约1988年)我们承包一处零活工程期间,祁的女儿结婚,由我、刘某乙、刘永栋、刘永森四个人拿出1000元钱,以贺喜的名义给祁家1000元现金,钱是送到祁家里的,是我和我们建筑队刘永栋一块送去的。另外,我们在沧州干活期间,住过祁功利家的闲房,以住房的名义给过祁功利800元钱,给这次钱是我和刘某乙到祁家送的。当时是以房我们住了应该给修理一下,我们技术不行,怕修不好,就以这个名义把800元钱给祁的。经回忆还有一次给祁功利1500元,当时我们承包一处的代家园水沟工程,在工程期间,祁常到我们水沟工程工地指导工作,替我们出主意,想办法,我们和祁的关系由甲乙方的关系已经变成了朋友的关系,工程完工后,我应该感谢。正当祁功利家盖房,我们因活忙,抽不出时间来帮助,我们商量出点赞助钱,拿出1500元钱,可能由我和刘某乙一块去祁家送的。
4、证人刘某乙证实的情况和黄某证基本一致。
5、证人吴某证实:我成立的个体建筑队,在一处承揽的建筑工程活主要是基础工程。在一处干活的这期间,我到别的单位干了一些基建活,可祁功利为了牵制我们,始终有一部分工程款给扣着不给我们,我为了向一处要回我们的工程款,再一方面也看到黄某和许某在祁的心目中吃香,根据社会风气,我一共给祁功利送过三次钱,每次都是1000元,共计3000元。另外还给他买了一个双人沙发,用款120余元。给第一次钱,上面我也讲了是为了要回一处欠我的工程款,时间不是88年底,就是89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一天的上午,我去一处祁的办公室,谈到欠我们的工程款时,让祁给想法还我们,我拿出1000元钱,给祁放在办公桌上,祁随手将钱放在了他的办公桌抽屉里。(后来我听一处有关人讲,祁头可能用这项钱,买毛毯给有关人分了,这事我只是听说,是否属实,我就不清楚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看一处欠我们的工程款仍然不给我们,也是一天的下午,我又去一处祁的办公室,我又给了他1000元,第三次给钱是1989年,我们承包了“一处”盖楼的浇注工程,在干这项工程期间,按照协议,因停电和一处支模误期,一处应给我们拨误工款近2万元。到最后工程结束时,一处应给我们拨的误工款不但未拨,祁他们还扣我们工程款二、三万元。后来通过我反复找他们协商,最后他们又给我们补了一部分钱,实际在这次工程,他们还扣了我近4万元钱。在这期间,我还是在一天的上午(准时间记不太清了),还是在一处祁的办公室,又给了祁1000元钱。除了这三次,就是在祁的儿子和闺女结婚时,送过3次钱,可能是80元、120元、200元。祁女儿结婚时我们队五个人(陈志国、庞俊卿、张林希、王铁生和我)每人拿200元,共计1000元随礼。又证:先后给祁三次钱,每次1000元,共计3000元钱。第一次是祁家盖房,我在单位祁的办公室给祁1000元;第二次祁的女儿我表妹结婚随礼,给1000元;第三次过春节在祁的办公室给祁1000元,该单位职工买了毛毯。就这三次,先后顺序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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