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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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判决书认定诈骗金额为239万元为何却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433人看过

3、被告人张某甲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低于冀东油田对该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并未使县支油办与冀东油田利益受损。

综上,在此次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得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其投入的合理补偿。至于其是否应该得到上述补偿,应按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不应将诈骗罪强加给被告人张某甲。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由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与张崔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合伙在高尚堡青龙河桥西建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张某甲任厂长。1993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冷冻厂西南角空地开发,作为冷冻厂沉淀池。2005年底至2006年张某甲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经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张某乙使用该沉淀池后将沉淀池填平,形成23.9亩空地由张某甲自行使用。2007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属于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集体所有的该23.9亩沉淀池填平形成的土地上建房24间。同年6月20日,冀东油田油气集输公司在巡线过程中发现张某甲的建房距离油田管道中心线不足5米,危害油田管道安全,便与张崔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丙(张某甲儿子)联系,对其进行《管道保护条例》宣传,要求在管线5米之内停止建房。被告人张某甲未予停止,继续施工。同年6月28日油气集输公司就此向冀东油田土地管理处发函,报请土地管理处协调解决。接函后土地管理处负责综合治理、治安工作的高某等人到被告人张某甲建房现场查看,并告知其建房影响油田安全生产,责令其拆除。张某甲称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油田管不着。后在土地管理处领导找张某丙协调被告人张某甲所建房屋拆除事宜时,张某丙代张某甲向冀东油田提出补偿要求。同年7月16日冀东油田决定征用23.9亩土地,被告人张某甲继续施工建房。同年8月2日县支油办主任孙某甲、柏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冀东油田工作人员丁某、高某、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书记张某丙、被告人张某甲在油田集输公司办公大楼协调拆除所建房屋事宜,张某甲提出房屋拆迁补偿要求,并向油田提供房屋造价虚高的明细表,要求油田对所建房屋补偿590余万元。2007年9月6日,张崔各庄村村民张东金向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反映张某甲在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同年10月11日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张某甲建房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口头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被告人张某甲不但未予拆除,反而在冀东油田和县支油办与其协商房屋拆除补偿过程中,隐瞒了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其拆除的事实,继续与冀东油田谈判房屋拆除补偿事宜,致使冀东油田与被告人张某甲在同年10月中旬达成补偿239万元的意向,后冀东油田拆除了被告人张某甲所建房屋。同年11月5日按补偿程序县支油办与冀东油田签订正式补偿协议,11月26日冀东油田将补偿款划拨给县支油办。11月29日张某丙代被告人张某甲从县支油办支取了全部协议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2009年8月18供述证实,1989年他在本村高尚堡虾池三角地、青龙河桥西边操持着建了一个冷冻厂,取名“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他任厂长。1990年,他将冷冻厂西南角的一片空地开发为冷冻厂的沉淀池,面积23亩多。五、六年以前,他的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向他借用该沉淀池后按他的要求将沉淀池填平。2007年5月,他在填平的池子那里建房。2007年7月,房子基本成型就差上盖时,冀东油田的工作人员发现他建房。油田土管处的丁某处长、小高等几个人以及县支油办的孙某甲主任、柏各庄镇的赵某还有他儿子张某丙到建房现场找他做工作,说高压线下边禁止建房,要求他拆除建筑,他提出损失怎么办,丁某说将来给他补偿,但没说给多少,他就停止了施工。后来就补偿问题他找过丁某,丁某说亏待不了他。后来,张某丙代表他结合着镇、县支油办领导找冀东油田谈判。油田要求他提供详细的造价单,他找陈希文帮他造价,对陈希文说造价越多越好,爱怎么造怎么造。造价单多少有点虚。后张某丙把造价单提供给冀东油田作为他们要补偿的依据。经过两个月的谈判,张某丙代表他与冀东油田就房子拆除、回填土固化成本达成了补偿239万元的约定。油田将补偿款汇到县支油办账户上,张某丙从县支油办领取了239万的补偿。他建房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批准。

2、证人张某丙2009年8月20日证言证实,冀东油田高11扩建(二)平台征用的地共23.9亩,1989年他父亲张某甲在这块地东北角建了“滦南县青龙桥冷冻厂”。当时为了防止冷冻厂污水排进虾池里,他父亲将这块地修了沉淀池。2005年左右,他父亲的朋友张某乙在高尚堡施工时他父亲让张某乙把这块地填平了。2007年5月份,他父亲在此地建房。6月份一天,县支油办主任孙某甲和柏各庄镇政府的赵某向他反映有人在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建房有碍油田生产。他说房子是他父亲建的,他们让他劝他父亲停建,并让他带孙某甲、赵某去了建房现场,油田的丁某、高某也在现场。油田方告诉他们高压线下不允许建房,劝他父亲拆除建筑物。后他们到油气集输公司大楼谈建房的事,他父亲向油田要求补偿,丁某说补偿肯定给。他父亲委托他和油田谈判,给他一份关于建造房子总额500多万的造价明细单让他交到油田土管处。经过很多次谈判,双方达成给付239万元的约定,后县支油办代表他父亲与油田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是他从县支油办替他父亲领的。该地的权属是张崔各庄村的,一直被他父亲张某甲开发、利用着,张某甲与张崔各庄村没有承包协议,也没交过费用,建房也没有合法手续。

3、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2009年8月22日证言分别证实,1993年3月份的一天,为防止冷冻厂污水污染虾池,张某戊、张某己与张某甲修建了沉淀池。

4、证人张某乙、张某庚证言分别证实,2005年底至2006年,他们在高尚堡施工借用过张某甲的沉淀池,按张某甲要求使用后将池子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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